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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收费名目多 供应商大呼吃不消
销路通软件    2012-04-10 12:28:19    文字:【】【】【
摘要:一盒售价在10元左右的薯片,至少3元被超市以各种收费名义拿走,占总利润的六成。“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让不少供货商苦不堪言,许多超市却凭借渠道优势和垄断地位,随意向制造商、代理商收取各类“流通费用”。
一盒售价在10元左右的薯片,至少3元被超市以各种收费名义拿走,占总利润的六成。“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让不少供货商苦不堪言,许多超市却凭借渠道优势和垄断地位,随意向制造商、代理商收取各类“流通费用”。

近日,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有六类收费将被叫停。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要想解决超市乱收费问题,还有很长路要走。

一多半利润被超市扣去

春节是食品销售的旺季,可从事干货代理供货的小李却向记者大倒苦水,“忙活了两个月,只赚了不到5%的利润,真是不折不扣的辛苦钱!”李新说,干货行业毛利有35%—40%,但大部分被超市的进场费、促销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抵扣了,想想真是胸闷!

做陶瓷生意的小刘也有同样的感受。他代理的是江西一家陶瓷企业的产品,“例如这个瓷碗,在超市的售价是11元,我们拿货的成本只有6.5元左右,可是即便这么高的利润率,到头来能落到我们口袋里的也就四五毛钱,大头还是被超市给拿去了。这样的碗我们在外面就卖7元多一个,薄利多销嘛。”

超市到底是以何种名义收钱?小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陶瓷产品一般毛利空间在60%左右,其中供应商分到15%左右,包括损耗、运费、自身的运营成本等开销,超市收取的各种费用占去35%左右,剩余5%左右的利润则被商品流通中的相关人员吃掉。

“超市收进场费已不是‘潜规则’,而是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的‘明规则’,超市要向你货商收的费用,是什么名目、收多少,都在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曾在本市一家外资连锁超市工作的采购人员向记者说,基本行情是大超市一个品牌进场费就是3万到5万元,小超市一般在1万元左右。

然而,超市收取的费用名目远不止进场费一种,还有开户费、节庆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新品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等十几种。记者在小李提供的一份协议上看到,超市要求的月返利为含税交易额的3.5%,还有直邮服务费5000元/次 (每年5次),节假日促销广告费300元/店/节(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圣诞节等),还有单店促销服务费、区域促销服务费、全国促销服务费……

超市乱收费让中小供应商苦不堪言,消费者也很有意见。一项有9万多名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92.79%的受访者认为商场超市乱收费“不正常,此类现象应治理”,93.59%的人认为超市乱收费最大的损失者是消费者。

销售渠道竟成“摇钱树”

中小供应商对大型超市的态度是 “又爱又恨”。一方面,供应商们对这种坐地收钱的进场费深恶痛绝,但由于缺乏自有销售渠道、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大型零售商吸引客流的强大销售能力,只好选择忍耐。

“进超市是找死,不进超市是等死”,本市一家小电器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型零售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很多供应商都求着要进场,所以他们可以收取高额渠道费。我们根本没有发言权。大卖场是做品牌、形象的,不做不行,但做又让人承受不了。”

据他介绍,他们公司去年给某大卖场送了价值10多万元的电话机等小电器,没想到临到结账,卖场方面提出要抵扣掉返利费、促销费等杂七杂八的费用就有6万多元,还要退还价值5万多元的货。由来已久的不满突然爆发,他们愤然将大卖场告上法庭,“不论我们是盈利还是亏损,超市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返利,超市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这样的行为实质上就属于收取保底利润,违背了共担风险的原则,当然是不公平的!”

“零售商的角色已经异化,他们的利润来源不是来自商品差价,而是物业经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流通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汪亮指出,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主的终端零售业为转嫁经营风险,早已不做买卖,既没有购销资金、也没有买手队伍,没有买断经营,更谈不上自有品牌,基本上背离了商业的本义。百货业和超市不再致力于提高自身经营水平,而是变身坐地起价的“包租婆”,通过出租柜台、引厂进店等方式获取利润,背离了商业的意义。

然而,零售商也有苦衷。由于商品种类相近,各超市在商品质量和经营方式上基本雷同,缺乏其他营利手段,只能打“价格战”并竭力挤压供货商。有知情人士透露,一家营运不错的门店一个月的纯利仅10万元,有些门店则是每月亏损10多万元,无奈之下,向供应商收费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汪亮表示,目前这种超市大卖场等凭借优势和垄断地位乱收费的行为,已成为商品流通链条上的一个“堵点”,不仅严重影响了供货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极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对于电器企业和大卖场之间的纠纷,市一中院认定双方是一种联营关系,经过审理,法院对超市依据合同中由超市拟定的保底利润条款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超市方面承诺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实际履行,法院要求超市方面对此举证。集中审理此类案件的市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郭海云表示,“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会在法律尺度内为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些扶助,为他们腾出更大的生存空间。”

然而,这只是法院审判中的一个导向,服务的中小企业数目有限。实际上,虽然此次商务部的通知中表示,对于供应商反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其他零售企业,也可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但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供应商不可能为了指证零售企业的乱收费现象,而得罪了零售商。一旦提供证据指出零售商的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意味着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决裂。”

吴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国外成熟法案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设立大商场收费管理听证制度,规范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从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要制定标准,为超市和供货商设计一个合理的规则。”汪亮认为,超市大卖场收取的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既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更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往往是想收就收,随心所欲。有关部门应听取供应链中中小企业的声音,兼顾超市的合理流通成本,制定收费标准,例如超市可以收什么钱,在毛利中占比多少,都要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零售商提高自营比例,从目前的物业经营定位回归到真正的商业零售功能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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